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百十一年六月二日臺教國署幼字第一一一○○六九九四八號函所送一百十一年 五月二十三日召開「一百十一學年度各項幼兒就學補助及育兒津貼作業」會議紀錄決議,修正公立幼兒園長繳交費用係依幼生胎次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區分,又教育部就公立幼兒園學費補助基準係以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七千元,計算就學費用補助,爰將學費收費基準免學費文字修正為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