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6 日以桃教小字第 1100056884 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 1 份,請查照。 |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 110年 7月6日桃教小字第1100056884號令發布
- 目的:
- 編制內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積極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特訂定本要點。
- 獎勵對象:
- 編制內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
- 獎勵標準:
- 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 通過基礎級、初級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禮券。
- 通過中級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禮券。
- 通過中高級以上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禮券。
- 通過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全民台語認證」:
- 通過 A1基礎級、 A2初級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禮券。
- 通過 B1中級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禮券。
- 通過 B2中高級以上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禮券。
- 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
- 通過初級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禮券。
- 通過中級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禮券。
- 通過中高級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禮券。
- 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 通過初級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禮券。
- 通過中級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禮券。
- 通過中高級以上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禮券。
- 獎勵申請程序:
- (逾期不予受理),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附表一)及請領清冊(附表二),逕寄(送)至本局,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 申請限制:
- 一)申請人就同一語別同一級別認證已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或本市其他所屬機關之相關規定領有獎勵金(或禮券)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
- 二)申請人如已通過同一語別較高級別認證,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認證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同一語別不同腔調(族語)別或不同語言別者,不在此限。
-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獎勵:
- 一)提供不實之證明文件。
- 二)違反第五點規定。
- 三)其他違背法令情形。
-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