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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人事室 | 2021-12-28 | 點閱數: 205

一、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 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 1 年之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40 歲以上未滿 50 歲之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為每人每 2 年新臺幣 4,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