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 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 1 年之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40 歲以上未滿 50 歲之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為每人每 2 年新臺幣 4,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