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110127桃人力字第1110000595號函。
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