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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2-02-21 | 點閱數: 142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21號函 辦理。
二、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 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 需之特別應變措施,合先敘明。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倘因縣市政府宣布 停課、預防性停課、改採線上教學、暫停或延期辦理各類 活動、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如COVID-19疫 苗接種等,於前項情形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 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