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0209桃教人字第1110011350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71號令公布。 三、旨揭條例第8條,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收入課稅自110年1月1日施行。 四、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