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110221 府人考字第 1110041006 號函。 二、內政部移民署函轉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