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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2-03-02 | 點閱數: 173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0225桃教政字第1110016958號函。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 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 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 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 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 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 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 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合先敘明。

三、為增益各機關人員對於本法第14條相關規定之認識,運用旨揭資料向機關同仁或投標廠商進行宣 導,並積極建請機關採購、交易單位或補助業務單位,於 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 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 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亦請檢視應確實 設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俾踐行事後公 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