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 年 2 月
2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23594 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
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擬於 111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
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
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 111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
路一段 97 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3 號出口)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
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倘有意願商借教師者,請於 111 年 4 月 1 日(星期五)前將履歷
表以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該署將個別通知面
試事宜。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承辦
人:林珮群,電子信箱: e-j196@mail.k12ea.gov.tw ,連
絡電話:(02)7736-74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