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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5-04 | 點閱數: 203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 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 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 第19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生效日期,除特殊原因外,原則 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二、次查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 略以,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 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 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是 以,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經權責機關審(核)定支領月退休金(含展 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者,相關給付金額自111年 7月1日起調高2%。

三、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之實施日期,於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及 學生受教權,爰教育部發布旨揭解釋令,核釋校長、教 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退 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於中華民 國111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 影響教學,得視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 條第1項所定特殊原因。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5.3日府教人字第111011918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