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
揚實施計畫」更正薦報資料寄送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中興高級中學 109 年 12 月 10 日興中學字第
1090008810 號函及本局 109 年 12 月 2 日桃教終字第
1090111342 號函(諒達)續辦。
二、本案 110 年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本市推薦收件日期自即日
起至 110 年 1 月 29 日(星期五)止,請郵寄核章正本一式 3 份、
電子光碟 1 份至本局終身學習科曹詠捷小姐辦理(地址:桃
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並由本局審查後函文承辦學
校國立中興高級中學進行評選事宜。
三、本案請貴校依旨揭計畫內之推薦表格、方式及程序,踴躍
推薦符合資格者參與。
四、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務處黃佳
瑩小姐,電話: 049-2332110 轉 1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