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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3-01-04 | 點閱數: 150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1 年 12 月 2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80894 號函暨本局 111 年 10 月 20 日桃教小字第 11101000295 號函(計達)續辦。
二、    旨案摘述如下:
(一)    實施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及國立中小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及經教育局薦派參與之代理、代課教師並完成國教署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辦理之現職教師語言能力輔導認證研習課程之教師)。
(二)    補助項目:
1、    客家委員會 111 年度第 1 次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考試。
2、    客家委員會 111 年度第 2 次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考試。
3、    國立成功大學 2022 年春季全民台語認證。
4、    國立成功大學 2022 年秋季全民台語認證。
5、    教育部 111 年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B 卷、 C 卷考試。
6、    教育部 112 年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B 卷考試。
7、    客家委員會 112 年度第 1 次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考試。
(三)    申請原則:
1、    教師於 111 年度完成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且無缺考情形者,均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2、    已完成認證測驗之教師請檢附蓋有到考證明章之准考證或成績單影本等證明文件向任教學校申請,由學校彙總後,依期限寄送本局申請補助。
(四)    申請方式及期限:請貴校於 112 年 4 月 3 日(星期一)至 112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彙整並審查申請資料,核算補助經費申請總額,填寫補助申請名冊及經費清冊核章後寄送本局,經國教署核定後,將於 112 年撥付補助經費。
(五)    注意事項:請貴校據實填列經費申請表及檢附佐證資料。
1、    各校經費申請表及名冊各 1 份,正本核章後寄送本局申請。
2、    客語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考生准考證或成績單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
3、    相關檢附文件及審查資料正本,由學校自行檢核留存,並應配合後續相關查察作業。
4、    本補助計畫倘有申請不實,並經查核屬實者,將追繳補助經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 111 )年度尚有客家委員會 112 年第 1 次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其相關期程為: 111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112 年 2 月 3 日止受理報名、 112 年 3 月 26 日測驗、 112 年 5 月寄發成績通知。
四、    檢附報名費補助申請名冊、補助經費清冊暨 112 年度第 1 次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簡章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