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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人事室 | 2021-01-18 | 點閱數: 320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63020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要點前於93年1月13日以台人(一)字第0930000757號函訂定,分別於94年4月18日以台人(一)字第0940042231號函及100年5月3日以臺人(一)字第1000069257號函修正,先予敘明。
三、 惟經檢視旨揭要點規範教育部及直轄(縣)市政府主管之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遵守之作業程序,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爰改以訂定「令」發布方式辦理,並於109年12月31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0B號令發布,爰停止適用現行以函修正之旨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