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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4-01-31 | 點閱數: 139
主旨: 有關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資格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3 年 1 月 2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0009327 號辦理。
二、 有關依教育部 91 年 1 月 9 日臺( 91 )國字第 91004788 號令頒之「國民中小學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語言能力檢核要點」,取得擔任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者,國教署前以 112 年 8 月 2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097436A 號函敘明,倘有擔任本土語文教學連續達 6 年以上,則無需重新參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教支人員認證。
三、 援上,前揭「連續 6 年以上」教學證明計算,係以具有連續該語言任教經驗者均屬之,惟倘於連續教學 5 年後中斷者,因未有連續任教 6 年之事實,仍應重新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之認證。
四、 認定有授課事實者,本局將比照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方式登錄於「國教署國民中小學教職人力資源網」,其核發年度及認證字號為教育部核發認證合格證書,以利採計一般性補助款考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