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市 110 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出缺項目及申請程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體育班設立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辦理。 |
二、 | 查體育班設立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體育班師資員額編制,在國民小學,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二人;在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三人。本市預計於 110 學年度補足體育班師資員額,並將專任運動教練納入師資員額內,爰爾後有意申請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請審慎評估校內總體師資員額後提再行出申請。 |
三、 | 有關 110 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初步開放申請項目及體育班專任運動教練補實項目如下: |
(一) | 開放申請項目:角力、柔道、桌球、棒球、划船。 |
(二) | 體育班教練補實項目:觀音高中國中部(桌球)、石門國中(划船)、元生國小。 |
四、 | 有意申請學校請於 110 年 3 月 8 日前填列積分表 1 份(需檢附成績證明及秩序冊影本)及專任運動教練計畫書一式 10 份,並依規定核章後函報本局(每校以申請一個運動種類為限),資料缺漏不予補件,逾期不予受理(以 110 年 3 月 8 日下午 5 時前送達為憑),請注意時效。無聘用意願及學校師資員額不足者請勿提報。 |
五、 | 本案提報積分表及計畫書係做為後續績效評比及開缺學校之重要參考評估依據,請確實依規填寫並檢附相關資料,倘有偽造不實,從嚴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
六、 | 檢附「桃園市 110 學年度申請專任運動教練學校積分表」及「桃園市 110 學年度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計畫書(格式)」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