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參點獎勵規定之在學學生為申請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二、本計畫依規定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之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 績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彙整獎勵清冊後,函報本府教育 局辦理。
三、以上敘獎及獎金請於申請當年度4月30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於申請當年度 5 月 10 日前造具學生獎勵清冊函報本府教育局 ,逾期不予受理。
四、同一語言別及級別獎勵以 1 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如已獲較高級別認證獎勵,復通過較低級別認證者,不予獎勵,惟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伍、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