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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5-03-21 | 點閱數: 29
依據要點四、 獎勵申請程序: 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逾期不予受理),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附表一)及請領清冊(附表二),逕寄(送)至本局,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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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欲申請獎勵之教師,請在期限內將相關資料送至教務處,以利申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