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 10 點,業經教育部於 114 年 5 月 9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501410A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 1 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501410B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
三、 | 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陳專員,電話:( 02 ) 7736-7494 )。 |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金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曾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次年不得重複被推薦。曾獲本部閱讀磐石獎績優或中央政府機關辦理獎項獲獎之方案,不得以相同方案參與本獎項之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