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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5-10-14 | 點閱數: 47

桃園市政府針對學生宿舍等場所加強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

壹、依據:

  • 消防法第 6 條第 5 項。
  • 內政部消防署 113 年 11 月 19 日消署預字第 1130403273 號函頒「內政部消防署 114 年住宅防火對策 2.0 執行計畫」。

貳、目的及現況分析:

本市自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以來,透過跨局處合作及各項宣導措施,火災警報器裝設率已達 98.49%,推動成果顯著。惟全市尚仍有 2 萬餘戶尚未完成設置,且往昔補助方案,目的屬推廣性質,一戶僅補助一顆,未足量設置,仍潛藏火災發生時無法及時警示之風險。為提高特定對象居住場所安全性,特針對供青少年住宿、休閒、教學等使用空間,加強輔導與查核,並配合中央政策推動住宅防火對策,以降低火災風險。

參、對象:

  • 學生校外寄宿舍。
  • 補習班(訓練班)。
  • 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肆、執行方式:

  • 學生校外寄宿舍:消防局每學期會同教育局辦理學生校外寄宿舍訪視時,針對未達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將現場查核是否足量裝設置住警器,未設或未足量裝設者列冊追蹤直至改善完畢,並函知租賃學生所屬學校及副知教育局。
  • 補習班(訓練班)、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為加強是類場所源頭管制,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消防局於辦理是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時,針對未達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不論規模大小,將住警器設置情形納入查核項目,是類場所辦理使用執照變更用途或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辦理消防竣工查驗時,亦同。

伍、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