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有意願申請之教師,請在 115.1.23 下班前,至教務處提出申請。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42603757 號函辦理。 |
| 二、 |
有關 115 年「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
| (一) |
薦送教師以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為必要條件,並以具備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證明者、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併請考量校內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 |
| 1、 |
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生活化校園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 3 個月以上的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
| 2、 |
第二順位:參與縣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
| 3、 |
第三順位:參與縣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 3 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
| (二) |
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
| 1、 |
第一階段( 3 學分, 54 小時): 115 年 7 至 8 月。 |
| 2、 |
第二階段( 2 學分, 36 小時): 115 年 9 至 12 月。 |
| 3、 |
第三階段( 1 學分, 18 小時): 116 年 1 至 2 月。 |
| 4、 |
第四階段-回流課程( 6 小時): 116 年 7 至 8 月。 |
| (三) |
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國民小學教師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 1、 |
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 2、 |
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 年內( 1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 三、 |
請貴校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並確實檢核後勾選「參與雙語相關計畫情形」,其中申請國教署 115 學年度「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生活化校園計畫」者,將以國教署核定結果為準;各欄位資訊請務必完整正確填寫,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將下列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所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做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