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為維護無菸校園環境,請貴校針對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校園周邊人行道設置之禁菸標示,進行管理及維護,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 115 年 1 月 26 日府衛健字第 11500175591 號函辦理。 |
| 二、 | 本府業於 106 年 6 月 19 日公告指定,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菸害防制法第 21 條規定,於禁止吸菸場所吸菸,該場所負責人應予勸阻,並加強巡查,落實禁菸管理。 |
| 三、 | 本府衛生局於 103 至 105 年依各學校需求協助設置禁菸立牌、告示牌及畫設禁菸線,並已於 109 年交由各校自行維護及管理,請貴校針對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校園周邊人行道設置之禁菸標示,進行管理及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