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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1-05-10 | 點閱數: 248
說明:  
一、 依據本府 110 年 5 月 5 日府社團字第 1100110102 號函及「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 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得申請志願服務獎勵,申請資格、獎勵等次、彙整流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申請資格: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服務時數 3,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 5 條規定,服務時數達 3,000 、 5,000 、 8,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其需檢具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1、 申請獎勵名冊(橫式)(須彙整完整)。
2、 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橫式)(含英文姓名)。
3、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直式)(含英文姓名)。
4、 檢同相關證明文件(請以 A4 呈現,勿剪裁)(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二) 貴校(單位)審查志工檢具文件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1、 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 110 年 5 月 31 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2、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 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 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 )翻譯。
3、 請受理志工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親筆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
4、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開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須滿 1 年,服務時數達 150 小時以上,並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是否重複申請是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申請一種獎勵等次為限)。
5、 獎勵事蹟表(含英文姓名),審查單位意見及首長核章為本局作業欄位,學校作業欄位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意見及負責人(校長)核章。
6、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含英文姓名),請在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欄位蓋關防、條戳或圖記;最下方發證日期須填寫完成。
7、 績效證明書須由發給時數條之各志工運用單位各自開立,無法跨單位合併開立。
8、 志願服務紀錄冊納入計算的時數,請用螢光筆標記(不同單位時數,請用不同顏色螢光筆標記)。
三、 貴校(單位)造冊及需檢具資料說明如下:
(一) 紙本及電子資料皆須檢附,未完整檢附或未依格式提供者,視同資料不全,並請依限補正。
(二) 紙本函送項目:同一志工之獎勵事蹟表、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應依序一併裝訂,並按獎勵名冊順序排放,俾利審核。
(三) 電子郵件:申請獎勵名冊(Excel 檔)請電郵至 nancy31636@ms.tyc.edu.tw 電子信箱;主旨及檔名請備註:學校-衛福部獎勵名冊。
四、 檢附申請相關資料各 1 份(請使用本次獎勵檢附之最新格式,勿使用往年格式);亦可至本局終身學習科網站/檔案下載區 http://163.30.76.50/web_05.php 下載。
五、 本案申請資料請務必於 110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三)前寄(送)至本局彙整,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