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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1-05-13 | 點閱數: 263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教師涉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事由,經輔導改善認定有成效而轉任他校者,原任教學校應將認定輔導改善有成效時間點通知新任教學校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4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48449號函辦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辦理。
三、 查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第一款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指教師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其情形如下:...二、因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校事會議認定三年內再犯。」,及專審會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第一款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其情形如下:...二、因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專審會認定三年內再犯。
四、 前開「認定輔導改善有成效」時間點,前經國教署109年10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25107號函(諒達)敘明「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將處理(輔導)結果通知當事人之次日起生效」之時間點。
五、 倘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之教師透過教師介聘或教師甄選轉任他校,倘再涉有前開規定情形,經校事會議或專審會調查認定三年內再犯者,依規定屬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將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聘或不續聘。為避免是類教師,轉任他校而未進行列管,原任教學校應於教師介聘或教師甄選轉任他校1個月內,將「認定輔導改善有成效」時間點以密件通知新任教學校,俾據以管控是類教師倘有再犯時是否屬於前開辦法所定「三年內再犯」情形。
六、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