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7 月 29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6601965 號函辦理。 |
| 二、 | 關於 114 及 115 學年度學期銜接期間理賠案件受理方式如下: |
| (一) | 114 學年度(含以前)理賠案件:延續原作業,繼續升學學生保障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未繼續升學畢業生保障至 115 年 8 月 31 日,理賠案件向原承保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提出申請。 |
| (二) | 115 學年度理賠案件:因新學年度團體保險尚在行政程序中,俟後續投保作業說明會確定後,再辦理新學年度理賠案件送件事宜,爰暫不受理 115 新學年度理賠案件申請。 |
| 三、 | 為落實法定學籍身分審查程序,請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7 條與第 9 條,及 114 學年度保單條款第 25 條規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協助受益人辦理保險金申請;無論於理賠申請書上蓋用關防章或於系統進行學籍補全時,應確實核對並確認「學生在學資格」、「法定代理人身分及代理資格」與「申請資料之正確性」。 |
| (二) | 經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完成前揭確認程序後,由承保公司依相關規定審認並辦理後續理賠作業。 |
| 四、 | 國泰人壽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將於 115 年 8 月改版,自 115 年 9 月 1 日起,凡申請國泰人壽承保期間之理賠案件(含 114 學年度及以前之案件),均須使用新式申請書( 11508 版),附最新版本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