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7 月 23 日宣布事項、 110 年 7 月 14 日肺中指字第 1103800403 號函 及本部 110 年 7 月 23 日衛授家字第 110107103 號函辦理。
二、配合疫情逐漸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 110 年 7 月 14 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衛生福利機構(社區型)因 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於疫情警戒等級第三級(含)以 下期間,輔導所轄社區型服務機構(單位)逐步恢復營運; 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 110 年 7 月 27 日至 110 年 8 月 9 日 調降為二級警戒,合先敘明。
三、於前述期間(110 年 7 月 14 日至 110 年 8 月 9 日),家屬如有親自 照顧原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前述期間,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社區式長照機構(不 含團體家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 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之失能者 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 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 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以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 不利之處分。 (二)前述家屬為二親等血親、姻親或民法第 1123 條所定之家 長、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