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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2-03-03 | 點閱數: 217
主旨: 函轉彰化縣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一案,請於 111 年 3 月 1 日至 111 年 3 月 15 日前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 111 年 3 月 1 日府教特字第 1110068774A 號函辦理。
二、 紙本申請文件請於 111 年 3 月 18 日前(以郵戳為憑)逕寄彰化縣立社頭國民中學許主任收(地址: 511001 彰化縣社頭鄉中興路 1 號,聯絡電話: 04-8732047 分機 180 ),信封請加註「彰化縣自強優秀獎學金申請」。
三、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彰化縣政府承辦人:邱媚湘,聯絡電話: 04-7531814 。
四、 檢附彰化縣政府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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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 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證明者。

**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 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 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 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 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 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 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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