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以「防疫隔離假」係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既有支薪,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倘機關基於公 務需要,自得在兼顧防疫及維持政府持續運作前提下,視 業務性質、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指派同仁於上 班時間居家辦公。於該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並未符合公務 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 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 其他相當之補償」所稱加班之要件。
(桃園市政府 111.5.12 日府人考字第 1110127744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