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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幹事 - 總務處 | 2022-09-15 | 點閱數: 299

有關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事務請依「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及「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辦理,詳如以下說明。

一、依「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家長會之家長身分及家長會長職責說明如下:

  (一)桃園市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所稱之家長係指在學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二)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任會長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次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家長代表大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住主席。

  (四)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以該校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五)家長會長頒發家長委員、常務委員當選證書,以及發給副會長、顧問、幹事聘書。

二、依「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23條規定: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三、有關各級學校家長會之會長遴選、職責、家長會事務運作,請依其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