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教育部辦理「113 年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評選及表揚事宜,請於 113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五)前,檢送初選薦送資料函報本局,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1 月 29 日臺教學(一)字第 1122806035D 號書函辦理。 |
二、 | 有關 113 年適用之「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遴選表揚實施計畫」增修重點如下: |
(一) | 目的:明列表揚對象含括幼兒園。 |
(二) | 表揚對象: |
1、 | 特色學校獎:明列各級學校(含幼兒園)。 |
2、 | 績優人員獎:明列從事校內生命教育工作或教學。 |
3、 | 特殊貢獻人員獎:明列推展生命教育工作之各級學校校長及人員。 |
4、 | 新增「終身奉獻人員獎」,以表揚長期致力生命教育且對生命教育工作影響深遠、且具重大貢獻者。 |
(三) | 獎勵名額:明確各類名額表揚數。 |
(四) | 初選:增列教育部生命教育支持系統之推薦機制;初審單位之評選重點;增列教師法第 30 條,有關尚在調查之文字。 |
(五) | 評選基準: |
1、 | 因「特色學校獎」、「績優人員獎」刪除校園事件處理情形配分(5%),爰修正「資源運用」配分由 10%調整為 15%。 |
2、 | 增列「終身奉獻人員獎」評選基準。 |
(六) | 獎勵及表揚方式:新增「特殊貢獻人員」及「終身奉獻人員」敘獎額度。 |
(七) | 附則:增列推薦單位評選不實之規範。 |
三、 | 檢送「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遴選表揚實施計畫」(附件 1),如貴單位擬推薦「特色學校」、「績優人員」、「特殊貢獻人員」、「終身奉獻人員、」,請依「填寫說明」(附件 2)填妥相關薦送表件,於 113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五)前送交本局,逾期不予受理;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
四、 | 請貴校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尚在調查、或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
五、 | 相關表件格式電子檔案請逕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站「重要業務專區/業務資料下載/素養教育專區/生命教育」下載使用(網址: https://reurl.cc/RvYj5e),標題「113 年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評選薦送表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