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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特教組長 - 輔導室 | 2026-02-10 | 點閱數: 11
一、 依據本府婦幼發展局 115 年 1 月 28 日桃婦康字第 1150001986 號函辦理。
二、 請貴校(園)主動提醒幼兒家長,應定期帶幼兒至兒童發展篩檢合約院所接受兒童發展篩檢服務,以利及早發現發展遲緩或相關問題,提升本市幼兒整體健康與照護品質。
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 114 年推動未滿 7 歲幼兒新增 6 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 透過接受標準化篩檢工具找出關鍵原因,期能早篩早發現,掌握療育契機,篩檢方案補助對象說明如下:
(一) 補助對象:具健保身分之 6 至 10 個月、 10 個月至 1 歲 6 個月、 1 歲 6 個月至 2 歲、 2 至 3 歲、 3 至 5 歲、 5 至未滿 7 歲幼兒,各補助 1 次篩檢服務,可配合幼兒預防保健執行。
(二) 攜帶「兒童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至特約院所進行兒童發展篩檢服務。
四、 有關「兒童發展篩檢服務」相關資訊可至 https://dowcd.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982&s=1323191 查詢。